凌晨两点,林爸心情不爽,提着购物袋,步行前往便利商店购物。
前方红蓝警示灯交错闪耀,警察两名。
一人向林爸挥舞手中红色闪光棒,示意停下。
警察甲:“先生麻烦身份证看一下谢谢!”
林爸:“我去7-11买东西。”
警察甲:“我是说麻烦你把身份证拿出来我们看一下,跟你去7-11有什么关系?”
林爸:“对啊!既然去7-11跟身份证没关系,那我去7-11干嘛带身份证?”
警察甲:“....”
另一名警察看同僚招架不住,过来助阵。
警察乙:“先生不好意思请你配合一下,不然的话可能要请你到派出所走一趟。”
林爸:“为什么要去派出所?”
警察乙:“依据大法官的解释,如果路检查到民众没带身份证的话,是可以带回警局的....”
林爸:“我怎么知道去7-11买个东西会遇到警察路检?”
警察甲:“可是法令规定,出门应该随身携带身份证备查....”
林爸:“请问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什么?”
警察:“....(不知道)”
林爸:“那是....(略)你们是警察都不知道了,我怎么会知道有那种法令....”
警察乙用台语对警察甲说:“跟他废话那么多干嘛?”
又转头对我说:“先生你如果没有身份证的话,我要带你回派出所了....”
说着就拿起对讲机。
林爸从购物袋里拿出皮夹,取出身份证说:“我什么时候说我没带身份证了?”
警察甲超不爽,大声说道:“你干嘛不早拿出来,在这里浪费时间....”
林爸耸耸肩,再掏出台北律师公会发的证件,说道:
“这张够证明我是良民了吧?我可以去买东西了吗?”
警察:“....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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